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1、
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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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2020年)
-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2024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