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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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