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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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