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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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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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年)
- 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