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内适用,不再另行发文。116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改革范畴。超出116项的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应按程序报批。
二、 改革重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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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008年)
-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 携手金砖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
- 在第23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