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现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见附件)。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下列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对样车技术评价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二)原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三)最近一个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总结报告(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
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过制造、维修业务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应型号的许可延期。”
二、
本通知施行当日之前已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按原有效期执行,施行当日及之后新颁发或延期的维修许可证按新有效期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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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8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