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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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