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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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年)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