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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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2015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1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