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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