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
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
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
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
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
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
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彩电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