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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