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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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
-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