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718件)(2024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