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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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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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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