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就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考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
上述各类考试,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确无经费来源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核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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