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