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