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2001年)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