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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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2003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4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2022年)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