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4月)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