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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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