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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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2021年)
-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