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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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2025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关于海南省通什市更名为五指山市的批复(2001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