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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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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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2016年)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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