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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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