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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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遂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