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国库券条例(1989年)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中华人民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3月10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货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