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
地方各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