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
地方各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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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