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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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