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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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19年)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年)
-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