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临汾地区设立地级临汾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