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交换共享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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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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