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作为处置工具实施对象的法人实体。处置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处置集团。附属公司是指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由处置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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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