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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