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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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