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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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1989年)
-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