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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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