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2005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
-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