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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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2001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
-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