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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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1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