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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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08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