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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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