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