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三章 计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计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