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三章 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计量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