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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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