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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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