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第三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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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201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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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