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自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
(一)
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9年)
- 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2024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18年)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