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
一、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一)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