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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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