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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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