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