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