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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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