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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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
- 页岩气产业政策(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