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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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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