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章章名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
二、
将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三、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简称”修改为“统称”,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