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为规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司法救助案件。对于拟救助金额超过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十六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合议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四)讨论、决定有关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司法救助委员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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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