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
公民姓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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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洛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