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
公民姓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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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