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
公民姓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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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强总理会见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
- 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