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衢县设立衢州市衢江区及调整衢州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