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江泽民主席与叶利钦总统非正式会晤联合新闻公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