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2023年)
-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决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