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 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